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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保险法》:"免责条款"未作说明属于无效

发布时间:2009-10-28  来源:新华网-新华财经  字体大小[ ]

      解读新《保险法》:明确合同成立生效时间以减少纠纷

    浙江保监局相关人士26日解读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以减少纠纷,方便消费者理赔。

      记者了解到,原《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规定不是特别明确,由此导致实践中时常发生缴纳保费、签发保险单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之间关系的争议和纠纷。

      新法专门对此作了修订完善,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是否缴纳保费与合同成立与否没有必然关系,签发交付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只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的义务,而非保险合同成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

      浙江保监局介绍说,新法还补充规定,当事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约定特别的生效条件或期限,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将保费的交付作为合同生效或部分生效的前提条件,该约定亦属有效。

      新法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是否缴纳保费与合同成立与否没有必然关系,签发交付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只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的义务,而非保险合同成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

      解读新《保险法》:"免责条款"未作说明属于无效

      新《保险法》对容易引发争议的保险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划,并明确规定“免责条款”未作说明属于无效。

      保险合同主要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由于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可能对被保险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新保险法对此特别设立了一些调整手段。一是在格式条款的制定上,二是在格式条款的使用上,三是在格式条款的解释上。浙江保监局认为,这一系列变化强化了对保险条款内容的公平性、合法性要求,强化了保险公司如实提供保险产品信息的义务,对保险产品的开发和销售将产生重要影响。

      新华网10月27日电(记者张道生)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相比于原《保险法》有哪些变化,对保险消费者权益将产生哪些影响?浙江保监局相关人士26日解读说,新《保险法》对容易引发争议的保险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划,并明确规定“免责条款”未作说明属于无效。

      保险合同主要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由于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可能对被保险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新保险法对此特别设立了一些调整手段。

      一是在格式条款的制定上,新法借鉴合同法有关规定,特别增设关于保险格式合同中特定条款无效的规定,即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的条款为无效条款。例如,假设某保险公司的重疾险条款规定某项疾病属于承保范围,但如果同时约定被保险人只有开刀验明才能理赔,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二是在格式条款的使用上,新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说明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的同时,可以看到自己所投保产品的具体条款。此外,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是在格式条款的解释上,新法对歧义解释原则进行了完善,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首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浙江保监局认为,这一系列变化强化了对保险条款内容的公平性、合法性要求,强化了保险公司如实提供保险产品信息的义务,对保险产品的开发和销售将产生重要影响。

      解读新《保险法》:强化保险公司义务 加快理赔速度

      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对理赔程序、时限、形式等作了重大修订,强化了保险公司及时理赔的义务,促使理赔“提速”。 一是增加保险公司“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证明资料的义务”。针对这一状况,修订后的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二是增加了保险公司“及时核定义务”。三是明确“被保险人未能及时报案的法律后果”。此外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支付赔偿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新华网杭州10月27日专电(记者张道生)浙江保监局相关人士26日解读说,针对目前保险实践中存在的“理赔难”问题,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对理赔程序、时限、形式等作了重大修订,强化了保险公司及时理赔的义务,促使理赔“提速”。

      一是增加保险公司“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证明资料的义务”。目前,保险公司在通知被保险人提供证明材料时存在口头通知或多次要求补充提供的问题,客观上拖延了理赔时间,增加了被保险人负担。

      针对这一状况,修订后的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这意味着,今后多次要求补充理赔材料,被保险人可以拒绝。当然,保险公司仍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二是增加了保险公司“及时核定义务”。针对目前某些保险公司在处理部分赔案时久拖不决的问题,新《保险法》就保险公司核定及拒赔的时限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新的规定,如果保险合同没有特殊约定,保险公司拒赔的决定只能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后33天之内作出。

      三是明确“被保险人未能及时报案的法律后果”。原《保险法》仅规定“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是没有规定未及时通知时,保险公司能否拒赔等法律后果,导致实践中极易发生纠纷。针对这一问题,新保险法明确了相关法律后果,这意味着对于因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法确定的部分可以拒赔,反之则不能拒赔。

      此外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支付赔偿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全球公众传媒摘编:魚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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